45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下列何項罪名,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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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1/01/07)
45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下列何項罪名,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刑法120~134條)以外各罪者,加重 (A)貪污治罪條例之收賄罪(X) 貪污治罪條例之收賄罪是屬於~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不再加重二分之一)。 (B)刑法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X) 刑法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26 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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