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各種智慧財產權的取得採取不同的保護主義,下列何者錯誤?
(A)商標權採註冊主義
(B)專利權採註冊主義
(C)營業秘密採登記主義
(D)積體電路布局權採登記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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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383), C(3171), D(1229), E(0) #341912

詳解 (共 10 筆)

#386083
營業密祕係雇用人與受雇人以契約約定營業密祕之歸屬,非為採登記方式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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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001
各種智慧財產權的取得採取不同的保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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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59
祕密登計就不叫祕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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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602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  第三章 電路布局權 (登記保護)
  • 第 十五 條 
  •   電路布局非經登記,不得主張本法之保護。 
  •   電路布局經登記者,應發給登記證書。 

  • 唉~~怎麼有那麼多莫名其妙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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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78
營業密祕法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三條(營業秘密之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第四條(以契約方式約定營業秘密之歸屬)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第五條(契約自由原則)
  數人共同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分依契約之約定;無約定者,推定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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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573
營業密祕係雇用人與受雇人以契約約定營業密祕之歸屬,非為採登記方式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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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233
各種智慧財產權的取得採取不同的保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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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74
營秘§2  不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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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45
早早考上,不就不用受那麼多折磨了嘛!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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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220
註冊跟登記哪裡不一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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