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憲法第150條規定,為了救濟失業,應為下列何者?
(A)普遍設立公營事業
(B)普設平民金融機構
(C)禁止雇主解僱勞工
(D)協助失業勞工培養其他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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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3131), C(22), D(1247), E(0) #341922
統計: A(69), B(3131), C(22), D(1247), E(0) #341922
詳解 (共 9 筆)
#420142
| 第 三 節 國民經濟 | ||
| 第 142 條 |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 民生之均足。 | |
| 第 143 條 |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 |
| 第 144 條 |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 國民經營之。 | |
| 第 145 條 |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 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 |
| 第 146 條 |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 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 |
| 第 147 條 |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 省為謀縣與縣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 | |
| 第 148 條 |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 |
| 第 149 條 |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 |
| 第 150 條 |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 |
| 第 151 條 |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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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318
為強化照顧經濟弱勢者資金融通的需求,內政部於101年7月開始試辦「儲蓄互助培力-平民銀行」試行計畫,協助有工作意願及能力卻無法於一般金融機構取得資金融通的經濟弱勢民眾,累積資產及個人信用,得以有尊嚴的借款,以多一層社會安全網,並減少地下錢莊之危害,達到儲蓄自立進而減貧、脫貧之目的。「平民銀行試行計畫」以中、彰、投為試行區域,目前共有56戶加入計畫,已貸出18筆小額信貸。
來源:http://www.eyc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9BDAB6C2E0C567F8&s=550F21FC938F70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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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948
沒辨法,憲法題就是要背憲法,憲法都這樣寫了也只能跟著選
更不用提有些憲法已經和現行法制有落差,但你還是要背,因為考官有時候是問憲法,有時候是問法律(明明同一件事情卻有兩種法條,還不完全相同,實在讓人ooxx
更不用提有些憲法已經和現行法制有落差,但你還是要背,因為考官有時候是問憲法,有時候是問法律(明明同一件事情卻有兩種法條,還不完全相同,實在讓人oo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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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444
金融機構就是銀行,所以多開幾家好讓失業的人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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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418
依現代觀念好像d比較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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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005
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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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394
D不對嗎?
B我反而沒聽過, 神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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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34
實務上有這種機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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