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在比例原則之要求下,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與目的達成間應具備何種之關係?
(A)方法與目的達成間不受限制
(B)只需方法不違背法令即可
(C)必須是達成目的之最快方法
(D)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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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308), C(199), D(19013), E(0) #165483

詳解 (共 3 筆)

#900192
比例原則可分為三個子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此三個子原則本身即代表不同的審查密度。
1.適當性原則:又稱合目的性原則,係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須有憲法之依據,須符合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又稱損害最少原則;行政機關「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少者」。
3.衡量性原則:又稱狹義的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所採用之手段應與行政目的之間加以衡判。質言之,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該輕於達成行政目的所獲之利益,使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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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446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為學說之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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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771
口訣: 四目 幣損 很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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