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行政程序法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電話無法聯繫當事人者,直接以刊登報紙之方式為送達
(B)郵務送達應依一般郵遞方式以普通信件為之
(C)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送達
(D)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者,得直接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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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5), C(133), D(59), E(0) #1783400
統計: A(11), B(15), C(133), D(59), E(0) #1783400
詳解 (共 2 筆)
#5662335
1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2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3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B)
4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5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程序 68 條 >
1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2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3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C)
4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
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 程序 69 條 >
1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2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3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D) < 程序 7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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