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 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773 號解釋,其性質與訴訟審理之法院,下列何者正確?
(A)公法事件,由行政法院審理
(B)公法事件,由普通法院審理
(C)私法事件,由行政法院審理
(D)私法事件,由普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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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9), C(48), D(269), E(0) #212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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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73 號解釋 理由書 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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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系爭規定所規範之優先購買權之要件而言,判斷主張其為合法使用人者,是否確為合法使用人而有優先購買權,須審究其在法律上有無使用之正當權源,諸如有無物權法上之合法占有權源或債權法上之租賃或借貸等關係。此等爭議所涉者,乃私法法律關係之存否,所生之效果亦僅在確認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之人得否替代得標人而為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故由系爭規定所規範之優先購買權之要件及所生效果觀之,均涉及私法法律關係而應依民法有關規定判斷,與公權力之行使無涉,足見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之人所提起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之訴訟,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

  綜上,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系爭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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