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按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 並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告期間為 15 日
(B)徵收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之權利終止
(C)若對公告事項不服,未經異議程序,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D)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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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35), C(105), D(312), E(0) #2129387

詳解 (共 3 筆)

#4338205
法規名稱:土地徵收條例 第 1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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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9198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2 條 權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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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395

c選項   可以直接提訴願or訴訟

 2012年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修法理由:

「一、……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處分無需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即可依訴願法提起行政救濟,故第一項前段『應』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之強制規定,修正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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