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死亡後無子嗣,其配偶乙、兄丙、姐丁及其母戊尚在世。請問下列關於乙、丙、丁..-阿摩線上測驗
9F 111一般行政警察上榜 大一上 (2021/08/27)
(A)甲的兄長丙的應繼分為 乙二分之一、父母加兄弟姐妹二分之一 同上 同上 |
10F
|
11F Li 大三上 (2024/02/26)
(A) 甲的兄長丙的應繼分為四分之一→繼承人只有配偶乙和母戊,其他人都沒有繼承權。 (B) 甲的姐丁的應繼分為六分之一→繼承人只有配偶乙和母戊,其他人都沒有繼承權。 (C) 甲的配偶乙的應繼分為二分之一→配偶和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D) 甲的母親戊的應繼分為四分之一→扣掉配偶乙的1/2,母親應繼分應為1/2。 民法第1138條對於繼承順位規定了以下四種順位,分別為: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前一順位有人,就由他來繼承,後一順位就沒有繼承權;而如果前一順位人拋棄繼承權,後一順位人就會取得繼承權。 配偶依民法第1144條是分別和上面四個順位一起分遺產的。 和子女(第1順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