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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5 行政處分之程序瑕疵,下列何者不得補正?
(A)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
(B)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
(C)公務員應迴避而未迴避
(D)處分之作成應經其他機關參與而未經其參與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Lin Chiao 高一上 (2011/06/09)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看完整詳解
8F
顧龍夫(已上榜,繼續衝!) 大一下 (2017/06/07)

針對C,相對人的救濟手段有:撤銷訴願、撤銷訴訟。(也就是原處分違法等...)違法處分用撤銷。




9F
Alison 高一上 (2017/06/07)
謝謝解答
10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3/21)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111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45 行政處分之程序瑕疵,下列何者不得補正?(A)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B)應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