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得主張其行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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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自律自強 研二下 (2020/11/06)
1.相當因果關係並非造成結果之所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結果條件,均為結果之原因,而是只有構成要件相當之條件,或結果相當之條件,始為具有刑法意義之原因2.自陷風險理論即使行為人造成了法益損害,只要被害人事前同意了行為的風險,即可排除行為人對損害的責任。3.條件因果關係具有「刑法意義之原因」,乃指造成具體結果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每個條件,倘可想像其不存在,而具體結果仍會發生者,即非刑法上之原因。而在本說中,因為將所有導致具體結果發生之條件等同視之;只要和構成要件結果有關的所有行為全部都一樣重要。故又稱為「等價說」。4.客觀之歸責理論當行為人之行為造成一個法律規定所要加以防止之危險,而此危險足以發生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者,則此造成具體結果之行為,即係客觀可歸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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