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國際法主體所應具備之條件不包括以下那一項?
(A)可與國際法體系下其他個體締結條約或發生其他法律關係
(B)有能力直接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
(C)有能力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
(D)應為聯合國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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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 C(10), D(547), E(0) #906271

詳解 (共 1 筆)

#3489201

國際公法主體,是指依照國際公法(指國際公約、條約、和約等各種國際法律文件之總稱)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主體,在國際組織大量出現以前僅國家可作為國際公法主體,但隨著國際交流日漸頻繁,政府間國際組織大量出現(特別是一些超主權組織的出現),國際組織及民族解放組織也逐漸被承認具有國際公法主體之地位,甚至在某些狀況下,也承認個人作為國際公法之中的主體。

 -->並非要聯合國會員國才是國際法上主體


目前可為國際法上主體者:

1. 國家

2. 國際組織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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