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國際法院在 1955 年的諾特朋案(Nottebohm case)的判決主旨認為:
(A)國家對於兼有他國國籍之本國人民,不得對該第二國實施外交上的保護
(B)無國籍人的待遇不得低於一般外國人在同樣情況下所享有的待遇
(C)對一間公司的外交保護,只能由該公司的本籍國行使,除非公司已不存在或其本籍國沒有能力行 使這項權利
(D)因歸化取得國籍之外國人,若與歸化國之間欠缺真實聯繫,第三國無義務承認此種歸化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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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12), C(50), D(124), E(0) #906276

詳解 (共 1 筆)

#1433193

國際法院於1955年「諾特朋案」之判決理由中表示,有效國籍原則係立基於真實聯繫關係,亦即法院必須判斷雙重國籍人與其國籍國間關係之緊密程度,何國為該雙重國籍人之生活重心或主要住居所,或與其關係最為密切,該國始得代雙重國籍人行使外交保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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