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甲向新竹地方法院對乙起訴,請求命為一定的給付,受訴法院認為應適用 A 國法。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該 A 國法適用結果縱使違背我國的善良風俗,受訴法院仍應適用該 A 國法
(B)當事人不得以適用該 A 國法有錯誤,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C)該 A 國法規定內容雖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如其適用結果不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受訴法院不得拒絕
適用該 A 國法
(D)應適用之 A 國法,以其實體法之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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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9), C(229), D(67), E(0) #906285
統計: A(2), B(29), C(229), D(67), E(0) #906285
詳解 (共 3 筆)
#3489414
(A)該 A 國法適用結果縱使違背我國的善良風俗,受訴法院仍應適用該 A 國法
涉民法第8條
(B)當事人不得以適用該 A 國法有錯誤,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民訴法第464條、第467條,判決違背法令可上訴第三審
(C)該 A 國法規定內容雖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如其適用結果不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受訴法院不得拒絕 適用該 A 國法
涉民法第8條 新修正:其規定-->其適用之結果
(D)應適用之 A 國法,不以其實體法之規定為限
例如反致(程序法亦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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