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9 下列那些確認訴訟,對於其他種類訴訟而言,不具備補充性?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與撤銷該行政處分訴訟
(B)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建地公共地役關係不存在訴訟與請求核發於該地興建房屋之建築執照訴訟
(D)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與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訴訟
(E)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與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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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6), B(470), C(522), D(777), E(1004) #906295

詳解 (共 9 筆)

#1436155
補充性原則不適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是因法院一旦確認該處分為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列無效之情形,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無效而有實益。準此,AE正確。至於D,與確認處分違法之訴有補充關係的是撤銷訴訟,損害賠償訴訟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D也沒有補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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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9636

補充

(B) 直接打課予義務訴訟,不能先打確認訴訟

(C) 要建照也可直接打課予義務訴訟,不能先打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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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448
行訴法§8III
◎原則: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例外: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個人認為行政處分無效之處分相對人可能不知道是否已達無效之程度(重大明顯瑕疵),而可逕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以撤銷違法無效之處分。
事實上人民只要有懷疑處分無效的話就可以直接提起確認無效之訴,如果法院認定該處分並非達無效之程度,依據同條第4項,法院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回歸撤銷訴願、撤銷訴訟之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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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897
所謂不具備補充性,是指不受行訴第6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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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8152
還是不太懂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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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758
行訴法§6III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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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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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852
不具補充性 白話一點即 直接打後訴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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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之確認訴訟不具補充性
無效之處分自始即因無效力存在而無法作為撤銷訴訟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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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確認違法之訴才可補充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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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2796

在法律或條文解釋的背景下,"不具備補充性"指的是法律條文或規定本身沒有空缺或模棱兩可的地方,不需要透過解釋或補充來填補或澄清其內容。

當法律或條文明確且明瞭,能夠清楚指導和規範相關的行為或情況,且不需要進一步的解釋或補充,就可以說該法律或條文是不具備補充性的。

這樣的法律或條文在運用和執行上是相對明確和確定的,不容易產生爭議或解釋上的歧義。相反,如果一個法律條文存在模糊、不明確或多義性的情況,就需要進一步的解釋或補充來明確其含義和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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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80178
未解鎖
補充性原則不適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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