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因犯罪而受緩刑之宣告,下列何者並非得撤銷緩刑之事由?
(A)甲在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B)甲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C)甲在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D)甲在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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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9), C(417), D(102), E(0) #906304
統計: A(26), B(69), C(417), D(102), E(0) #906304
詳解 (共 5 筆)
#3489898
刑法 第75-1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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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4091
條文是說只要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就可以了
所以D的選項說甲受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沒有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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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1246
(D)的選項有點怪,原法條沒有"6月"一詞,所以也應該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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