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3 下列有關罪數判斷之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A)就同一案件,先後數次,分別於檢察官,以及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為偽證,因所侵害國家司法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偽證罪
(B)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以一狀誣告三名公務員收受賄賂,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誣告罪
(C)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與懲戒處分,一狀向該管公務員誣指某人分別涉嫌犯罪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誣告罪
(D)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偽造證據於前,並進而持該證據向檢察署告發某人涉嫌犯罪,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誣告罪
統計: A(528), B(531), C(1027), D(1099), E(40) #906309
詳解 (共 10 筆)
(C)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與懲戒處分,一狀向該管公務員誣指某人分別涉嫌犯罪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誣告罪
公務員懲戒法
D選項:(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607號) 供參考,我覺得D選項是對的
㈠按刑法第169條第2項之偽造證據及使用罪,原屬同條第1項誣告之預備行為,因其犯罪之危險性較為重大,祇須有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而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已足,不必實行誣告,仍予獨立處罰,故為準誣告罪,如偽造此項證據持以誣告,除另犯其他罪名外,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祇應論以第1項之誣告罪名,不應再適用第2項從重處斷(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94號、54年台上字第1139號裁判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意圖使甲○○受刑事處分,而向臺北地檢署行使如事實欄一㈡所示偽造之通聯記錄、受話記錄、簡訊、檢驗所鑑定報告、DNA鑑定報告等偽造證據之行為,依上所述,為同條第1項誣告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C)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與懲戒處分,一狀向該管公務員誣指某人分別涉嫌犯罪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誣告罪
44 年台上字第 653 號
誣告罪之成立,須以被誣告人因虛偽之申告,而受有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為其要件,故以不能構成犯罪或懲戒處分之事實誣告人者,雖意在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亦不能成立犯罪,上訴人以被誣告人借米不還指為侵占提起自訴,所謂借米不還,純為民事上之貸借關係,根本不成犯罪,是其事實縱出虛構,被誣告人仍無受刑事處分之危險,即難論上訴人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名。
誣告他人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似乎並未使他人受有懲戒處分之危險,且也並未侵害國家之懲戒權。依據上開見解,難論以成立誣告。
(D)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偽造證據於前,並進而持該證據向檢察署告發某人涉嫌犯罪,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誣告罪
看起來實務見解應該是有兩說。但有可能因為本題是考104年,老師特別出102年這個判決見解。
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3070 號刑事判決
而原判決認定被告係於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於供前具結,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不實之證述等情(見原判決第二頁)。以原判決所認定被告誣告與偽證之犯罪時間,既非有前後明顯之區隔,自不能排除誣告與偽證犯行有完全或局部重疊之情形。則原判決認被告偽證與誣告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較為適當,自屬適法有據。
30 年上字第 194 號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之偽造證據及使用罪,原屬同條第一項誣告之預備行為,因其犯罪之危險性較為重大,故不必實行誣告,仍予獨立處罰,如果偽造此項證據持以誣告,除另犯其他罪名外,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祇應論以第一項之誣告罪名,不應再適用第二項從重處斷。
C、D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