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冒稱 A 之代理人,擅自以 A 之名義與 B 簽訂買賣契約,並同時在 A 的姓名旁簽署自己之姓名及加
註一個「代」字。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A)偽造私文書罪
(B)僅成立偽造署押罪
(C)變造私文書罪
(D)無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80), B(494), C(156), D(546), E(0) #906319
統計: A(1780), B(494), C(156), D(546), E(0) #906319
詳解 (共 4 筆)
#1433974
冒用他人名義在:A純為表示人別同一性之文件上簽名,係偽造署押;B尚發生其他法律上效力者,為偽造(私)文書
80
1
#3880952
九十五年刑議字第五號
無代理權人假冒為本人之代理人,擅自製作本人名義之有價證券或私文書(如:無代理權人在有價證券發票人欄或私文書製作人欄書寫本人姓名,並同時在旁簽署自己姓名及加註「代」字),是否冒用本人名義,構成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或同法第20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甲說(肯定說):採甲說。
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私文書,係以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為其構成要件之一。
若基於本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製作有價證券或私文書者,固與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不同,而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或偽造私文書罪。但若無代理權,竟假冒本人之代理人名義,而製作虛偽之有價證券或私文書者因其所製作者為本人名義之有價證券或私文書,使該被偽冒之本人在形式上成為虛偽有價證券之發票人,或虛偽私文書之製作人,對於該被偽冒之本人權益暨有價證券或私文書之公共信用造成危害,與直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有價證券或私文書無異,自應分別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或偽造私文書罪。
4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