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17 歲之甲與未滿 14 歲之女子乙性交,經乙父提出告訴後,檢察官以甲犯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之罪,
提起公訴。審理中,甲父除為甲選任丙律師為辯護人外,並以書狀陳明其為甲之輔佐人。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甲父雖非辯護人,但得在法院陳述意見
(B)乙父為證明甲之犯罪行為,得直接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
(C)甲父得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D)丙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為與待證事實無關時,應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並非審判長所得單獨決定處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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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部分是因為「乙父」是告訴人,依...
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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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輔佐人依第35條,得為訴訟行為,並得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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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甲父雖非辯護人,但得在法院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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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父(告訴人)-163第4項 「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