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與乙均為公務員,因職務關係素有嫌隙,因乙與某廠商丙往來甚密,甲懷疑乙有可能收取丙不正 利益之嫌,向檢察官告發乙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乙為不起訴處分。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檢察官對乙所為不起訴處分,甲得表示不服聲請再議
(B)檢察官對乙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
(C)檢察官對乙所為不起訴處分,經甲聲請再議,得依法續行偵查
(D)檢察官所屬檢察署之檢察長,對已確定之不起訴處分得再依職權審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2), B(629), C(82), D(160), E(0) #906331

詳解 (共 9 筆)

#1436116
以下是某補習班解答:
(A)合法的告訴權人才能聲請再議,告發人無法提再議。
(B)§256III。
(C)甲不能再議。
(D)§260已確定的不起訴處分會有實質確定力。

 
52
0
#1432588
256: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24
0
#1432318
刑法 122條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11
0
#2357936

因為甲不是告訴人,本題無告訴人,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檢察官依職權送~

8
0
#2991641

看清楚,題目是「告發」,不是告訴喔
以下是某補習班解答:
(A)合法的告訴權人才能聲請再議,告發人無法提再議。
(B)§256III。
(C)甲不能再議。
(D)§260已確定的不起訴處分會有實質確定力。

7
1
#1432712

A256Ⅰ告訴人僅得向原檢察官以書狀敘述不符理由,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則撤銷原不起訴處分,若認為無理由則送上級聲請再議。聲請再議的程式是由原檢察官向上級聲請,而非告訴(發)人直接聲請再議。

6
1
#1618249
D,檢察官所屬檢察署之檢察長(認為必要),對已確定之不起訴處分得(親自或命令其他檢察官)審核
5
0
#1422525
應該是256條第3項?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無得聲請再議之人
4
0
#4949853
ㅤㅤ

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
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ㅤㅤ
3
1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710603
未解鎖
(A)合法的告訴權人才能聲請再議,告發人...
(共 3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1
私人筆記#2008204
未解鎖
刑訴法253-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共 18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