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被告甲對於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為之鑑定留置處分不服,下列關於救濟途徑之敘述,何者
正確?
(A)甲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以下的再議規定,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B)甲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404 條以下的抗告規定,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救濟
(C)甲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之準抗告規定,聲請臺北地方法院撤銷之
(D)甲對系爭處分,依法並無單獨不服途徑,應隨同本案判決一併上訴救濟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416條(準抗告之範圍、聲請期間及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