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議聲請,提出於原檢察官之後,原檢察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
(B)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之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更正其判決
(C)抗告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之後,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
(D)抗告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之後,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者,不應更正其裁 定,而應送交抗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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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94), C(22), D(71), E(0) #906341

詳解 (共 4 筆)

#1432756
判決具有自縛性,原審法院不能以更正方式變更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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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144
樓上說得很好,因為我錯的是D選項,所以貼上正確條文:
第 408 條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 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5
1
#4913924

B.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給第二審法院

4
0
#1334029
請問B是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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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14246
未解鎖
(一)刑事訴訟法§257Ⅰ規定:「再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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