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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2443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24435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1 律師法第 30 條規定:律師不得刊登跡近招搖之啟事;同法第 35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 攬訴訟。下列情形何者不牴觸上述規定:
(A)於公開發行之雜誌上刊登律師事務所之廣告,其中有「旗開得勝」之文句,並以不具律師資格之 市議員為律師事務所之「董事長」
(B)律師未受委託前即主動發函給當事人,表示「…該案甚為複雜,倘未小心處理,恐對台端有不利 之結果,尚希從速來所一談為要…」
(C)律師未受委託前即主動發函給當事人,表示「…違反票據法如能早期辦理辯護者可得減輕或免除 其刑,輕重懸殊,可見一斑,當期立即駕臨本所洽談,幸勿延誤時期…」
(D)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致函各工商團體,表示該事務所設有全民法律服務中心,免費提供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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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23521
未解鎖
第 30 條律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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