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律師法第 30 條規定:律師不得刊登跡近招搖之啟事;同法第 35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
攬訴訟。下列情形何者不牴觸上述規定:
(A)於公開發行之雜誌上刊登律師事務所之廣告,其中有「旗開得勝」之文句,並以不具律師資格之
市議員為律師事務所之「董事長」
(B)律師未受委託前即主動發函給當事人,表示「…該案甚為複雜,倘未小心處理,恐對台端有不利
之結果,尚希從速來所一談為要…」
(C)律師未受委託前即主動發函給當事人,表示「…違反票據法如能早期辦理辯護者可得減輕或免除
其刑,輕重懸殊,可見一斑,當期立即駕臨本所洽談,幸勿延誤時期…」
(D)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致函各工商團體,表示該事務所設有全民法律服務中心,免費提供法律諮詢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30 條律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