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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2443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24435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38 檢察官起訴甲犯搶奪罪,惟第一審法院變更起訴法條,僅認為甲犯竊盜罪,並諭知 2 年有期徒刑。 甲上訴二審,二審法院維持竊盜罪,惟改判 1 年有期徒刑,並諭知 3 年緩刑。就二審判決之救濟方 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B)檢察官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C)第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檢察總長得就此提起非常上訴
(D)甲雖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後死亡,但甲之配偶仍得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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