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因 A 積欠其債務屢催不還,乃決意製造車禍,讓 A 死於非命。某日,甲見 A 獨自步行前往附近公
園運動,乃開車衝撞 A,致 A 重傷,甲隨即逃離現場;A 傷重不治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遺棄致死罪
(B)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殺人罪
(C)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應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
(D)甲除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殺人罪外,另成立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二罪侵害法益不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統計: A(4), B(399), C(16), D(132), E(0) #906321
詳解 (共 9 筆)
經過釋字777號通過後,肇事逃逸已經明確包含故意與過失,因此推翻了之前的刑庭決議等要件,因此甲故意開車衝撞A肇事之行為,亦包含在故意肇事範疇,因而同時構成刑法第271條與刑法第185條之4,屬一行為侵犯數法益,想像競合。
故這題答案應更改為D才正確。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J777是認為"肇事"語意可能所及之範圍包含故意、過失及無過失,惟無過失部分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修法後明文規定故意、過失、無過失都包含於肇事一詞,只是第2項另外規定無過失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故修法之後,參酌文義及二法條的保護法益(185-4保護法益包含公共安全、生命身體安全、確認利益等,實務以確認利益保障說為主,生命身體安全保障說為輔),應以D為較佳答案。
這題我提過更改答案但被阿摩拒絕了XD
以下個人見解
777說的是肇事包含故意,但肇事在舊法本來就只是情狀要素而非主觀要素
基於殺人意思而撞人跑掉的案例下,不成立185-4的原因是無期待可能性
畢竟本來就不可能期待一個想撞死他的人,撞了他之後還要停下來報警救他
所以就算777後修法改成發生交通事故
在新法之下這種案例應該還是不成立185-4才對吧
歡迎討論
回樓上,釋字777雖然有包含故意但修法後發生交通事故包含過失跟無過失不包含故意,若是故意則非本條所適用。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故答案應該為B
(D)甲除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殺人罪外,另成立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二罪侵害法益不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數罪併罰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exam-104+%E5%B9%B4%E7%B6%9C%E5%90%88%E6%B3%95%E5%AD%B8%28%E4%B8%80%29%28%E5%88%91%E6%B3%95%E3%80%81%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E3%80%81%E6%B3%95%E5%BE%8B%E5%80%AB%E7%90%86%2924435-24435.htm#ixzz5FIWCAwR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