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2443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24435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30 甲之子乙已滿 18 歲,因涉嫌暴力討債,遭檢察官拘提到案。甲因在海外無法及時趕回,遂聯絡自己 的妹妹即乙的姑姑丙、乙的乾媽丁、熟識的市議員戊以及乙的學校導師己,由這四人到地檢署表達 關切。下列何人得依法為乙選任辯護人?
(A)丙
(B)丁
(C)戊
(D)己
正確答案:登入後查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08585
未解鎖
第27條(辯護人之選任)   被告得隨...
(共 1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