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與 A 原係男女朋友,因故分手後,甲心有未甘,得知 A 即將結婚之消息,即將自己先前與 A 性愛
照片寄送給 A 女結婚的對象及親友,主旨寫「A 討客兄的精彩裸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及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數罪併罰
(B)甲成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及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想像競合
(C)甲成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及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數罪併罰
(D)甲成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及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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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7), C(101), D(406), E(0) #906322
統計: A(16), B(27), C(101), D(406), E(0) #906322
詳解 (共 10 筆)
#5068221
(A)(B) :
公然侮辱: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未指明具體事實
主旨寫「A討客兄的精彩裸照」—>具體事實描述
(C)(D):
誹謗加重態樣:以文字、圖畫(題目的「照片」)
侮辱加重態樣:以強暴犯之(題目沒有)
所以是310條ll
55條想像競合:
1.一個行為(寄信)
2.侵害數法益(310個人法益-名譽、235社會法益-善良風俗)
3.犯數罪名(310、235)
4.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50條實質競合:行為要複數,題目只有寄信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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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931
一行為(照片寄送給 A 女結婚的對象及親友)侵害數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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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463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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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4653
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第 27章 妨害名譽與信用罪章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第16張之一 妨害風化罪章
不同罪章要保護的法益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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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989
一個行為相同 侵害名譽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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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462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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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536
所以她男朋友說自己是客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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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6495
可是寄照片跟寫主旨不是兩個行為嗎
若甲沒有寫討客兄這樣是不是就不會構成誹謗問題呢?
跪求好心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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