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程序之進行,並非採取下列何種原則?
(A)訴願程序之調查,採職權調查原則
(B)訴願程序之審理,採言詞審理原則
(C)訴願程序之進行,採職權進行原則
(D)訴願程序之開啟,採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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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52), C(38), D(59), E(0) #1928197

詳解 (共 3 筆)

#4469568

訴願法63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
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
見之機會。

訴願法67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
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
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
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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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110
處分原則:
訴訟程序之開啟、法院審判對象及範圍、訴訟程序是否終結,均由當事人主導決定。
換言之,當事人是否起訴、何時或於何種範圍對何人起訴、是否終結訴訟,原則上均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

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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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4258
(B)訴願程序之審理,採言詞審理原則 →...
(共 5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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