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屬違規使用?
(A)住宅區內一樓設置便利商店
(B)行政區內作住宅使用
(C)風景區內作住宅使用
(D)文教區內設置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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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98), C(70), D(4), E(0) #3674711

詳解 (共 5 筆)

#7333897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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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5150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考查的是根據《都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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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457

第 23 條 行政區…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但紀念性之建築物與附屬於建築物之車庫及非營業性之招待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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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6835

(A)第 15 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B)第 23 條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但紀念性之建築物與附屬於建築物之車庫及非營業性之招待所,不在此限。
(D)第 24 條
文教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
一、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二、學校。
三、體育場所、集會所。
四、其他與文教有關,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設施。
(C)第 25 條
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
一、住宅。
二、宗祠及宗教建築。
三、招待所。
四、旅館。
五、俱樂部。
六、遊樂設施。
七、農業及農業建築。
八、紀念性建築物。
九、戶外球類運動場、運動訓練設施。但土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
十、飲食店。
十一、溫泉井及溫泉儲槽。但土地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尺。
十二、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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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236
第 23 條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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