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本法所稱警察,係指形式意義之警察
(B)本法所稱警察職權,均為抽象性措施
(C)本法兼具組織法與行為法之性質
(D)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僅限地區警察分局長職務以上長官,不包括專業警察機關相當職務以上 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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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1), B(33), C(330), D(53), E(0) #1215131

詳解 (共 6 筆)

#1515467

(A)具「形式意義」的警察,意指具有正式組織編制、有法律授權之警察機關

(B)本法之警察職權為具體條列式措施

(C)警察職權行使法係屬於行為法,無組織法性質

(D)包括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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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3929

廣義警察學理上實質的警察。 

狹義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上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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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647
組織法上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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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042

補充A

廣義警察又稱實質.功能.學理.作用法

狹義警察又稱形式上.組織法.實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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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9298

(B)本法所稱警察職權,均為抽象措施

具體性

 

(C)本法兼具組織法與行為法之性質

行為法而已  ,  沒有組織法

 

(D)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僅限地區警察分局長職務以上長官,包括專業警察機關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括地區警察分局長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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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675
(A)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形式意義之警察
狹義:組織、形式、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廣義:功能、學理、作用
(B)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均為抽象性措施具體
(C) 本法組織法與行為法之性質
(D)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僅限地區警察分局長職務以上長官,包括專業警察機關相當職務以上 長官
警職法第2條(名詞定義):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A)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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