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本法所稱警察,係指形式意義之警察
(B)本法所稱警察職權,均為抽象性措施
(C)本法兼具組織法與行為法之性質
(D)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僅限地區警察分局長職務以上長官,不包括專業警察機關相當職務以上 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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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1), B(33), C(330), D(53), E(0) #1215131
統計: A(961), B(33), C(330), D(53), E(0) #1215131
詳解 (共 6 筆)
#1515467
(A)具「形式意義」的警察,意指具有正式組織編制、有法律授權之警察機關
(B)本法之警察職權為具體條列式措施
(C)警察職權行使法係屬於行為法,無組織法性質
(D)包括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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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3929
廣義警察:學理上、實質的警察。
狹義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上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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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73647
組織法上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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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042
補充A
廣義警察又稱實質.功能.學理.作用法
狹義警察又稱形式上.組織法.實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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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399298
(B)本法所稱警察職權,均為抽象性措施
具體性
(C)本法兼具組織法與行為法之性質
行為法而已 , 沒有組織法
(D)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僅限地區警察分局長職務以上長官,不包括專業警察機關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包括地區警察分局長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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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675
(A)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形式意義之警察
狹義:組織、形式、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廣義:功能、學理、作用
(B)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均為抽象性措施具體
(C) 本法兼具組織法與行為法之性質
(D)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僅限地區警察分局長職務以上長官,不包括專業警察機關相當職務以上 長官
警職法第2條(名詞定義):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A)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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