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根據地方制度法,要成立直轄市,轄區內人口的最低門檻為何?
(A) 75 萬
(B) 125 萬
(C) 175 萬
(D) 22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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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2970), C(216), D(280), E(0) #3035028
統計: A(72), B(2970), C(216), D(280), E(0) #3035028
詳解 (共 6 筆)
#5680525
地放制度法
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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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459
直轄市→125萬以上
省轄市(市)→50~125萬
縣轄市→10~50萬
聯想:機車50cc和125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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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210
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200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10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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