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行政裁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在擬定各種計畫時,具有判斷及評價之自由,性質上雖同樣涉及行政之決定自由,但非行 政裁量
(B)如無法律之授權規定,而於構成要件實現時,僅賦予單一之法律效果,即無裁量可言
(C)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是否採取措施,是為決定裁量,在多數為法律所許可之措施中,決定採取何一措 施,是為選擇裁量
(D)無論決定裁量或選擇裁量,均屬就法律規定之法律效果部分為之者,皆為行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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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5), B(331), C(75), D(361), E(0) #3017423
統計: A(705), B(331), C(75), D(361), E(0) #3017423
詳解 (共 3 筆)
#5869186
這題A選項涉及法理,即:行政計畫可能是行政處分嗎?
僅管行政程序法163僅提及計畫為「實現目的或一定之構想」的方法規畫,但也可以這樣看:
如行政計畫之目的或一定構想之實施,需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行使公權力,如都市計畫、航站計畫、捷運系統計畫等等,那這些計畫尚難謂不具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之性質。
此時的行政計畫,受法之拘束且有裁量之空間,可謂屬行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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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712
行政裁量之意義
「行政裁量」,即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由法律授權,本於行政目的
選擇不同的行為方式,或至少有兩種甚或數種可能性或者被賦予某種程度的行為自由。裁
量又被稱為「立法者的賦予」,意思即在於立法者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餘,賦予行政
得在個案中有其一定的形成與決定空間,以落實個案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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