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之強制執行程序,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其強制執行程序有停止之必要者,債務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以下停 止執行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B)撤銷訴訟判決確定後,如原處分經行政法院維持者,債權人得以該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C)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程序,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執行法院即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
(D)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程序,亦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由普通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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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150), C(254), D(335), E(0) #2792245
統計: A(242), B(150), C(254), D(335), E(0) #2792245
詳解 (共 6 筆)
#5473024
上述 B 選項 正確解釋 應該是 行政訴訟法 304條 撤銷判決為形成判決已有對世效,不需要送強制執行。原文是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317號裁定:「按「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為行政訴訟法第304條所明定,並無如同法第305條第1項所定得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規定。蓋撤銷原處分之判決係屬形成判決,行政處分經判決撤銷確定後,溯及失其效力,原不生強制執行問題。本件抗告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院91年度判字第2318號判決,由其主文載明「原判決廢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可知僅係將相對人原處分撤銷,並未命相對人對抗告人為一定之給付,為一撤銷判決,已使原違法登記處分溯及失其效力,本無庸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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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9287
(A)❌,行訴116條1項是針對「原處分」而非判決。
(B)❌,判決確定後具既判力,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行訴305條1項)
(C)❌,要看執行名義適用之程序而定。(行訴307條)
(D)行訴3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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