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
(A)稅捐稽徵機關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
(C)受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D)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8), B(34), C(112), D(311), E(0) #2980866

詳解 (共 6 筆)

#5870750
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A) 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法 第 39 條
1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2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
           利。
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強制執行或依修正施行前第二項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B)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1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C) 受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行政訴訟法 
第 306 條
1 地方行政法院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2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3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行政法院裁定之。

 
(D)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行政訴訟法 第 306 條
 
1 地方行政法院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2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3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行政法院裁定之。

單純法條複製貼上,設為免費公開,方便大家查閱
53
0
#5750359
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1項,及行程訴訟法30...
(共 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5
#5882712
題旨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
(共 2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793992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
(共 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7
#5808479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1.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訴訟法 
    第 306 條
    地方行政法院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行政法院裁定之。



4
3
#5793647
地方行政法院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行政法院裁定之。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32635
未解鎖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行政執行原則上由原處...
(共 1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