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對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時,不須進行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
(A)行政機關命令某甲拆除違章建築之行政處分
(B)經行政程序法上之聽證程序後,行政機關做成命令某乙等二十名養豬戶撲殺毛豬之行政處分
(C)某丙請求行政機關發給執照被拒絕
(D)某丁欲請求確認行政機關對其所為之行政處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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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768), C(70), D(484), E(0) #1592190
統計: A(47), B(1768), C(70), D(484), E(0) #1592190
詳解 (共 6 筆)
#2268424
D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
=>這應是指所謂的其它先行程序
B 已經經聽證就無須訴願即可提行政訴訟
A 為撤銷行政處分之訴訟有訴願前置
C 為課予義務(行政處分)之訴訟有訴願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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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8420
D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
=>這應是指所謂的其它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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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284
第6條(確認訴訟之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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