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郵政法規定,收件人得否行使郵件補償請求權?
(A) 不得請求,因僅寄件人有權請求
(B)不得請求,因僅寄件人及其家屬有權請求
(C)得請求,因收件人及寄件人皆有獨立請求權
(D)收件人能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時,方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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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58), C(692), D(15874), E(0) #172976
統計: A(304), B(58), C(692), D(15874), E(0) #172976
詳解 (共 5 筆)
#1427715
第三十條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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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8246
郵政法 第29條
1、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2、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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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6088
這題沒人覺得有爭議嗎?
根據29條規定,寄件人授與收件人請求權時,收件人可以請求補償。
但同時也規定
郵件一部毀損或失竊,收件人收取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請求權。這部分的請求權,應該不需要寄件人授與吧,所以意味著寄件人與收件人,都有各自獨立的請求補償權的部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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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812
郵政法
第四章 郵件補償
第二十九條
1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
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
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
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
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
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
之處理規定遞送。
2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
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
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3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
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
司請求賠償。
被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
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
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
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
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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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1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
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
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
求補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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