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信託業如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除涉及特定業務者外,得對其營業執照已登載之信託業務項下所設計之新 種信託商品逕行開辦,並至遲於開辦後幾日內檢具營業計劃書、信託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十日內
(B)十五日內
(C)三十日內
(D)六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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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530), C(115), D(11), E(0) #1321306

詳解 (共 2 筆)

#2155098
新商品-15日內備查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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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618
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1.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者,其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信託業務,除屬第七條之情形外,得逕行開辦各種信託商品或混合兩種以上信託業務項目之新種信託商品,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具營業計畫書及信託契約範本,報主管機關備查。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信託業停止或於補正前暫停辦理該新種信託商品:
一、應檢具書件有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經主管機關要求補正,未依限補正。
二、有礙市場秩序之虞。
三、有影響信託業財務業務健全之虞。
四、契約內容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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