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時,該「撤銷」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A)行政指導
(B)行政處分
(C)觀念通知
(D)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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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63), C(1), D(23), E(0) #2036738

詳解 (共 1 筆)

#5020734

撤銷誤想成行政行為了XD

要撤銷,是要撤銷作成時的行政處分

真不該錯的~

(A)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B)行政程序法第92條 :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C)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

解釋文 :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

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
 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
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
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意見書 :

行政法院認定其性質係為告發行政行為而通知違規之事實屬於觀念通知 

(D) 程序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 :

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

1.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4.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5.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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