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商業銀行投資各種有價證券之餘額,除我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中央銀行儲蓄券外,不
得超過該行所收存款總餘額加計下列何者之和之 25%?
(A)銀行核算基數
(B)銀行淨值
(C)備抵投資跌價損失
(D)金融債券發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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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514), C(35), D(949), E(0) #3026085
統計: A(289), B(514), C(35), D(949), E(0) #3026085
詳解 (共 2 筆)
#5955464
三、商業銀行投資境內及境外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
(一)商業銀行投資於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新股權利證 書、私募股票、私募公司債、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 該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三十。但其中投資於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不含國內上櫃股票)與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及新股權利證 書、私募股票及私募公司債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 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五。
(二)商業銀行投資於無信用評等或信用評等未達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短期票券(不含國庫券及可轉讓銀行 定期存單)、金融債券、公司債、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原始 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但該短期票 券、金融債券、公司債無信用評等者,其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 之信用評等達上述等級以上者,或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無信用 評等者,其保證人之信用評等達上述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銀行投資於第二點第一項各種有價證券之總餘額,除我國政府發行 之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外,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百分之二十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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