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何者之經費捐助?
(A)同一種競選其他政黨候選人
(B)國內私法人
(C)國內大企業
(D)領取社會救助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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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0), B(127), C(186), D(371), E(1) #132332
統計: A(2790), B(127), C(186), D(371), E(1) #132332
詳解 (共 6 筆)
#373379
外國、大陸、港澳、對手、公營
這樣記比較簡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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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50
| 第 37 條 |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政黨、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 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競選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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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6904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7條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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