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民法》規定,關於共有物之處分、設定負擔與使用收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B)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C)共有物之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D)共有物之處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需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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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671), C(566), D(3225), E(0) #2332077
統計: A(323), B(671), C(566), D(3225), E(0) #2332077
詳解 (共 10 筆)
#4049081
使用收益 – 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
處分分為兩種
1. 自己的應有部分自己處分
2. 全部一起處分,必須要共有人全體
變更、設定負擔 -共有人全體
(處變設 要全體)處女變色要全體
管理有兩種方式
1. 人過半&應有部分過半
2. 應有部分大於2/3
一起記:
簡單修繕&其它保存行為
每個人單獨可以就可以做
200
6
#5691182
民法
第 819 條
1.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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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898376
處分➡️全體同意
管理➡️1/2、2/3同意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