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民法》規定,關於共有物之處分、設定負擔與使用收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B)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C)共有物之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D)共有物之處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需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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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0), B(836), C(759), D(3960), E(0) #2332614
統計: A(430), B(836), C(759), D(3960), E(0) #2332614
詳解 (共 8 筆)
#4023960
第 818 條 (A)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第 819 條 (B)、(C)、(D)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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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7752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共有人全體同意。
共有物之管理: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共有人得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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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936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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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1886
D 820 管理才是過半數,但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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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3926
共有物管理
條件1: 人同意>1/2+應有>1/2
條件2:應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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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4662
45. 依《民法》規定,關於共有物之處分、設定負擔與使用收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B)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C)共有物之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D)共有物之處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需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共有人同意
土地法第 34-1 條
共有土地(不動產)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土地(不動產)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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