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托育人員
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
三、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
四、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
五、心理輔導人員
六、社會工作人員
七、主管人員
本辦法所稱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n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於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提供兒童教育及保n育服務者。
45. 依據中華民國93年12月23日內政部發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