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幾年止?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 B(78), C(1856), D(67), E(0) #144577

詳解 (共 2 筆)

#399577
姓名條例

第 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10
0
#1492164

姓名條例

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