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幾年止?
(A)2 年
(B)5 年
(C)3 年
(D)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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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0), C(396), D(20), E(0) #277606

詳解 (共 3 筆)

#3673526

姓名條例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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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7692
姓名條例第15條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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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628
姓名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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