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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幾年止?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戶籍法規
-
98 年 - 98 普通考試_戶政:移民法規與戶籍法規概要#336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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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06/19)
姓名條例
第 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
滿三年
止。
檢舉
2F
Juju
高三上 (2016/10/30)
姓名條例
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
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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