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將其所有A畫交由乙代為出售,乙以自己名義將A畫出賣並交付予丙,下列何者有誤?
(A)丙已取得A畫所有權
(B)甲得請求乙將對丙之價金債權轉讓予甲
(C)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D)甲得直接向丙請求給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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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5), C(61), D(308), E(0) #1455718
統計: A(34), B(15), C(61), D(308), E(0) #1455718
詳解 (共 3 筆)
#5623580
乙酉代理權 但乙以自己名義出售為無權處分 適用無權處分之相關規定
(A) 丙已取得A畫所有權
第801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948條
Ⅰ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Ⅱ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依據民法規定 丙善意取得所有權
(A) 丙已取得A畫所有權
第801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948條
Ⅰ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Ⅱ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依據民法規定 丙善意取得所有權
(B) 甲得請求乙將對丙之價金債權轉讓予甲
(C) 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為乙 故丙不得對甲主張
民法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為乙 故丙不得對甲主張
(D) 甲得直接向丙請求給付價金
1.乙出賣甲的A畫取得價金,為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上原因卻受有利益,故甲可向乙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
2.因乙之無權處分行為,致使甲喪失A畫所有權,為故意不法侵害甲之所有權,故甲可向乙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第184條第1項前段)。
3.丙之買賣契約相對人為乙,甲對丙無價金請求權
1.乙出賣甲的A畫取得價金,為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上原因卻受有利益,故甲可向乙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
2.因乙之無權處分行為,致使甲喪失A畫所有權,為故意不法侵害甲之所有權,故甲可向乙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第184條第1項前段)。
3.丙之買賣契約相對人為乙,甲對丙無價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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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668
甲將其所有A畫交由乙代為出售,乙以自己名義將A畫出賣並交付予丙,下列何者有誤?
以自己名義出賣系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有善意受讓取得之適用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 948 條(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D) 甲得直接向丙請求給付價金>>丙僅對乙有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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