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夫未徵得乙妻同意,由丙收養甲並獲得法院認可,則該收養之效力為何?
(A)得撤銷
(B)無效
(C)不成立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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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100), C(15), D(79), E(0) #1455722
統計: A(219), B(100), C(15), D(79), E(0) #1455722
詳解 (共 3 筆)
#4256927
收養無效(民法第1079條之4):
1、收養未作成書面及聲請法院認定。
2、違反收養年齡之規定。
3、違反近親收養之規定。
4、同時為二人的養子女。
5、未得父母之同意。
6、未滿七歲之子女出養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收養之撤銷(民法第1079條之5):
1、收養人未與配偶共同收養。
2、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未得他方同意。
3、收養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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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101
✅第1079-5 條 (收養之撤銷及其行使期間)
I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II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III 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補充:
第1074 條 (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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