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5 依行政程序法,下列何者不符合「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規定?
(A)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即具備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B)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徵得行政機關同意,即可為行政程序行為
(C)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D)非法人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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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2962), C(104), D(100), E(0) #245866
統計: A(257), B(2962), C(104), D(100), E(0) #245866
詳解 (共 4 筆)
#339230
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二款: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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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175
行政程序法
| 第 22 條 |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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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2479
我這樣想這題:未滿18歲不能考駕照。12歲的學生不能考駕照,不是監理站說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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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931
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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