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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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3), C(0), D(0), E(0) #690346

詳解 (共 2 筆)

#3350458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3 條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第二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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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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