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行政處分作成前若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卻未給予者,則事後最晚應於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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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Huang 高二上 (2013/11/26)
行政程序法的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看完整詳解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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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Ya Ya Chou 大三上 (2014/12/05)
原本題目: |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3/08)
(A)隨時皆得補正(X)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